遗嘱信托(1)
发布于: 2016/02/09  12:19 am
遗嘱信托,顾名思意,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遗嘱信托和遗嘱不一样。普通的遗嘱中没有信托,而遗嘱信托中建立了信托。普通遗嘱只是确定了遗嘱执行人,并要求遗嘱执行人去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而遗嘱信托是在遗嘱中建立了一个信托,由委托人来决定如何分配财产的收益,如房租或生意收入。

遗嘱,就是一个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把生前的财产一次性地给了一个或多个受益人,而遗嘱信托是一个人通过信托的方式把遗产由一个受托人来管理,并按照遗嘱中所定立下来的方式把生前财产以及所产生的收益分期分批地分配给受益人。

办遗嘱信托的目的主要有:

1. 委托人在去世时子女尚小,或由于种种原因不可托付,委托人必须委托一个人去管理遗产直到一个特定的情况发生,如孩子年满18岁;
2. 委托人顾虑如果把财产全部直接给子女,而子女产生婚变而被另一方拿走部分财产。在遗嘱信托中,所有的财产是这个信托中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子女的,如该子女发生婚变,他们的房产如果是遗嘱中留下来的,就不会被认为是这个婚姻中的财产,另一方不能夺走或分享这个遗嘱留下来的财产。
3. 委托人在去世时,子女可能那时已经负债累累或破产,通过普通遗嘱留下的财产可能直接就被债主拿走顶债,而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在受托人没有决定给受益人多少财产时,该子女就相当于没有财产,债主根本无法夺取该子女的财产;
4. 委托人为子女考虑税务最小化以及增值税最小化方面的事宜, 因为受托人可以根据每个受益人的收入情况而决定如何分配信托资产所产生的利益给每个受益人从而达到税务最小化的目的。

制定遗嘱信托的所有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受益人。另一方面,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结束这个信托。委托人时常考虑,在自己死后,为了防止子女一时糊涂而结束了这个信托而受到财产损失,如何让这个信托持续的越长越好,或有什么机制限制子女结束这个信托,或如果受益人之间有了争议如何调节,或如果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不愿意当受托人或中途停止当受托人该如何再确定受托人。这些问题在遗嘱信托 (2) 中再说。

王刚律师

WANG LAWYERS PTY LTD
Phone: City Office: (61)(2) 9269 0809
Chatswood Office: (61)(2) 9412 1566
Fax: (61)(2) 8005 4485 (for all the inbound faxes)
Email: info@wanglawyers.com.au
City Office address: Suite 5, Level 2, 377 Sussex S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Chatswood Office address: Suite 208, 13 Spring Street, Chatswood NSW 2067
All the mails to Post address or DX if applicable
Post address: PO BOX 20585, World Square, NSW 2002 Australia;
DX address: DX 11538, Sydney Downtown